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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万川资讯
    当前位置:首页 > 万川资讯
    • 作者: 万川知识产权
    • 来源: 工商总局商标局
    • 日期: 2014-07-16
    • 浏览次数: 1201
     

   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,各商标代理机构: 

      修订后的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。为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工作,方便商标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,根据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的规定,现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 

      一、自2014年5月1日起,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以及已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的变更、合并、注销、结算等事宜由商标代理机构自行向商标局办理。 

      二、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应当使用商标局发布的统一书式,按规定报送备案信息,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。 

      三、已备案商标代理机构继续有效。 

      四、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的具体要求,详见“中国商标网(http://sbj.saic.gov.cn)”《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》。

      五、2014年5月1日前,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代理备案的规范性文件,其规定与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及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,遵照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和本通知要求执行。 

     

    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商总局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4年7月10日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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